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银盏林场,区直局以上单位: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七届第3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4日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清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并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一系列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履行政府职能,办理行政事务适用本规则。
三、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按照“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有关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四、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改革创新,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府办主任,区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六、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七、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工作。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协调处理分管工作,并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区府办主任协助区长处理安排区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区政府办公室工作。
八、区长离开清远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区政府领导实行补位制度。
九、区政府各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区政府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区审计局在区长和市审计局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第一协调人”责任意识,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要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区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全面深化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一、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制定发展目标,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健康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行政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全面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环境。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体系,创新社会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四、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完善公共服务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五、加强环境保护,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要向区政府报告本部门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区政府要向区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十七、区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与本区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及重大决策紧密结合,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并颁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相关部门起草,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审定和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区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或区政府相关单位协同区法制局负责。
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能够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有利于指导和推动工作,备而不繁、简明易行。要坚持科学民主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
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重大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形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把相关被采纳的意见情况反馈给社会公众。要根据实际需要,由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组织相关机构、专业人员进行风险评估。
区政府及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在文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统一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发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或废止。
十八、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
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作出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要健全和完善防控措施,堵塞漏洞,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对违法或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区政府要依法予以撤销或责令制定部门纠正。不得设定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清理制度以及报备制度。
二十、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行政执法,健全规则,完善程序,规范行政裁量权,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和社会秩序。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各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区政府备案。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建设。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学性、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二、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依法应报区人大常委会决策的事项及其他必要事项,还应报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
二十三、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国家政策和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调,尽量取得一致性意见;涉及街镇(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国家、省、市有关专门规定和机构编制的文件外,政府其他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二十四、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区政府法律顾问、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区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为决策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依据。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根据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五、区政府在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区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二十六、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基本制度,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三公”经费、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二十八、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七章 提高行政效能
三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提升行政效率。区政府日常工作,属于副区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区长负责;跨分管范围的,原则上由区长指定一位副区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区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切实规范部门、单位请示事项办理,严格工作程序,强化精细管理,提高政府工作科学化水平。
三十一、区政府各部门要提高工作执行力,提升落实到位率;坚决落实区政府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落实,强化工作调度,促进问题解决;认真落实领导批示(交办)工作,明确牵头责任人和办结时限,确保工作任务如期保质完成。
三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群众观念,密切联系群众,提升群众满意率。深化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构建以政务服务中心和电子政务等为主要平台,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等事项,建立覆盖区、街镇、村三级的政务服务网络,提供快速便捷优质服务。
三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人民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加强“区长信箱”问题处理,强化工作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切实解决公众诉求。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对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工作会议制度。
四十、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府办主任和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府办副主任列席会议。各街镇(场)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各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
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十一、区政府常务会议成员由区长、副区长、区武装部一名主官、区政府党组成员、区府办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区长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府办副主任,区委督查办、区委外宣办、区监察局、区法制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各一名负责同志为固定列席人员。与议题有直接关系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有关负责人,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列席会议。
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研究讨论向市政府及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等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重要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草案,讨论决定区政府发布的重要指示、决定等重大行政措施;
(五)分析形势,通报情况;
(六)学习依法行政和反腐倡廉等工作方面的政策理论及有关法律法规;
(七)讨论区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十二、区政府工作会议由区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受区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区府办副主任可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工作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区政府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四十三、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区府办主任统筹安排,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确定。区政府工作会议的议题,由区长或副区长确定。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主要由区府办负责,会议议题目录于会前送达区政府领导同志。会议通过无纸化会议系统进行,除密件外,原则上不印发纸质材料。各议题汇报材料是否定密由议题牵头单位根据保密规定自行确定。区政府办公室根据牵头单位定密情况在汇报材料的封面上标注相应密级。
四十四、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分管副区长或跟线的联络员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无实质内容和明确意见或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先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初审。
四十五、区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区长请假。已确定上会的议题,分管副区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该议题原则上改在下一次会议讨论。各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应书面向区政府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不能按要求参加区政府工作会议的人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十六、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召集和主持会议或委托副区长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如有需要,报区长、常务副区长签发。
四十七、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全区性工作会议,需要各街镇(场)负责人参加的,应严格执行会议申报审批制度。会议承办部门、单位要事先拟定具体方案,除特殊情况(紧急会议)外,应提前7天以上送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需各街镇(场)分管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报分管副区长审批;需各街镇(场)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报区长审批。
四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做到讲短话,开短会,不陪会。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召开全区性会议,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按区政府批准的年度会议计划安排执行。
贯彻区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工作会议。组织全区性工作会议,应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及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高效节约原则进行撤并整合,尽量精减会议数量、程序、内容和参加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街镇(场)和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市、区两级政府及其办公室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紧急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的名义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提前做好调研和协调工作,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属于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无需报区政府。
五十、各街镇(场)和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转请区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五十一、区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的议案,由区长签发。
五十二、以区政府名义发出的重要公文和上行文,区府办主任、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发出的其他公文(平行文和下行文),属于分管副区长职权范围的,可由区长授权分管副区长审核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区府办主任签发,也可授权区府办副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区政府办公室与区委办公室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区委办或区府办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会签。
五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每年控制在40个以内,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每年控制在60个以内。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一般性工作部署会原则上不发纪要,已印发了会议材料的,不再发文,区领导会议讲话除特别重要外,一般不再发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五十五、区政府各部门和区政府办公室要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属于急件的公文,即到即办。
各街镇(场)和区政府各部门对区政府批办和区政府办公室转办并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回复办理结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一章 请示报告
五十六、区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有关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区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和合并,涉及全区范围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重要外事活动以及按组织原则需由区委决定的,应提出意见报请区委审定。
五十七、区政府副区长参加对外活动或代表区政府作重要表态,要事前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五十八、区政府各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重大决策,实施前应向区政府报告。
区政府各部门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报告稿应先经区政府有关会议讨论或经区长、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区政府各部门分别按半年和全年书面向区政府报告工作情况,经济运行、重点工作推进及其他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区政府办公室适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五十九、各街镇(场)、区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地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为区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动态,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三)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四)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五)其他重要资料信息。
六十、各街镇(场)、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及时、准确、无误的原则,向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办)]报告值班与应急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紧急突发事件和紧急信息要随发随报,可先通过电话初报再书面详细报告,书面首报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1.5小时。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六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六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长出差(参加省或全省性重要会议活动除外)、出访,离开本区休假(异地任职节假日回居住地除外)、学习,须分别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区委报告,并抄送市委办公室;区政府分管领导离清出访、出差和休假、学习,应事先书面报告区长和区委,并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清外出和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分管副区长请示报告,同时向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组和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办)]报备。
各街镇(场)主要负责同志离清外出和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区政府请示报告,并向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组和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办)]报备。
六十四、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六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值守应急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以及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或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压减检查考核评比活动和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的数量、时间和规模,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或参加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和报销制度,严禁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和提高标准,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基层单位和服务对象的送礼和宴请,各部门各单位之间一律不得搞相互宴请、迎来送往;严格执行公务卡消费制度,规范公务开支。
七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区政府办公室要做好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安排落实工作。
七十二、区政府领导同志及部门负责人要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重点对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问题进行调研,面对面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一般性调研不安排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陪同,杜绝层层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不干扰企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七十三、区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接受媒体采访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七十四、区政府派出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则执行。
七十五、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